- 壹、總則
- 一、臺北市地方總決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及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各機關)決算所列貨幣 ,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 三、各種決算應具備書表依本要點附錄之規定編製,並應切實依照附錄各該書表格式附註之 說明辦理。
- 四、各種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及目次,依照本要點附錄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 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於封面加蓋職名章(該等印章並得以套印方式處理)後, 依本要點規定分別送達有關機關。
- 五、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採兩面印刷,若表件為跨頁格式,應以左右對頁方式裝 訂,並以使用再生紙編印為原則。
- 六、各機關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事項辦竣後編製,於次年一月底前,分別 送達各該主管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 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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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廢)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主會決字第104300580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