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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89)府主秘字第8900381200號函修正全文36點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地方總決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或基金決算所記載金額之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 為準。
  • 三、市地方決算之編製,分下列各種: (一)總決算。 (二)單位決算。 (三)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四)附屬單位之決算。 (五)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主管機關彙編決算各表,應依決算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 四、特別決算之編製,依決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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