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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90)府主五字第09018588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3點 (原名稱:臺北市地方決算編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 壹、總 則
  • 一、臺北市地方總決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 三、各種決算應具備書表依本要點附錄壹之規定編製,並應切實依照附錄貳各該書表格式附 註之說明辦理。
  • 四、各種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及目錄,依照本要點附錄壹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 ,並於封面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依本要點規定分別送達有關機關 。
  • 五、決算書表一律採用橫式,所有文字數字,均自左至右書寫,採兩面印刷,以使用再生紙 印製為原則,其書表尺度,單位決算及主管決算為長二十一公分,橫寬二十九.七公分 (即A4規格),總決算為長二十九.七公分,橫寬二十三.五公分。
  • 六、各機關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事項辦竣後編製,於一月底前,分別送達 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 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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