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地方總決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 三、各種決算應具備書表依本要點附錄壹之規定編製,並應切實依照附錄各該書表格式附註 之說明辦理。
- 四、各種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及目錄,依照本要點附錄壹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 ,並於封面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依本要點規定分別送達有關機關 。
- 五、決算書表一律採用直式橫書,採兩面印刷及使用再生紙編印為原則,其書表尺度為A4規 格。
- 六、各機關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事項辦竣後編製,於次年一月底前,分別 送達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 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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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93)府主五字第09305262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