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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主會決字第09931520600號函修正全文36點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地方總決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 三、各種決算應具備書表依本要點附錄之規定編製,並應切實依照附錄各該書表格式附註之 說明辦理。
  • 四、各種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及目錄,依照本要點附錄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 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於封面簽名或蓋章後,依本要點規定分別送達有關機關。
  • 五、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採兩面印刷,若表件為跨頁格式,應以左右對頁方式 裝訂,並以使用再生紙編印為原則。
  • 六、各機關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事項辦竣後編製,於次年一月底前,分別 送達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 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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