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年度結束期間市庫出納之整理
- 七、各機關之可支庫款、保留庫款及動支預備金各款,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發生債務或 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經 主辦會計人員詳加審核後,各機關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截止支付,並於截止支付日前, 實際取據,同時開立付款憑單,以財政局之付款日期予以記帳。 各科目間金額之整理轉正事項,得延至次年一月二十日。
- 八、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歲出款項及融資調度部分,須轉入下年 度繼續處理者,應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保留相關事宜,並列入 決算處理。 前項歲出保留經本府核定後,由財政局依照核定之案款數額,為庫款之保留。
- 九、各機關已收得確定為歲入之款項,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科目列帳;各項計 畫之結餘款或代收款毋須退還之賸餘數,於年度終了前已結報者,均應於次年一月十五 日市庫收支截止日前收回繳庫。
- 十、各機關帳列歲入歲出繳領各款之科目及數額,應分別與市庫代理銀行或財政局所送對帳 單之科目及金額詳細核對,如有差異,應即查明原因,及時作帳務更正。
- 十一、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當年度經費餘額,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填具支出收回書, 以原撥款科目繳還市庫存款戶收帳。
- 十二、各機關經收之歲入,包括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等各款,均應於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繳庫,併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其已收因故未於上項規定期限內解 庫者,至遲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解繳,並仍列作當年度之收入。但各科目間金額之整 理轉正事項,得延至次年一月二十日。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徵收之各項稅捐及各機關奉准自行收納或自設專戶暫行保管之各項 非稅課收入,至遲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按收入科目填製繳款書解繳市庫,以預算年 度收入列帳。 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應配合該管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當年決算盈(賸)餘繳庫 數額,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報送各該主管機關。
- 十三、總預算內以歲入支應歲出之收支併列款項,其支付數額應依預算切實執行,如收入超 收,除經本府核准外,不得超支;如收入短收,該支出以已實現之收入數額為限;如 有超支,應辦理收回。 前項收入如有超收,各機關並應依照規定如數繳庫。
- 十四、各機關因事實需要,由市庫墊撥之經費,已奉核列預算者,應於次年一月二十日前辦 理轉帳。
- 十五、財政局應編製各機關之年度可支庫款餘額報告表,於次年一月二十三日前送達主計處 及相關各主管機關。
- 十六、財政局應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編具融資調度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分別送達審 計處、主計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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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廢)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主會決字第104300580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