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 單位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
- 十四、各機關或基金應收、應付款項及其他已發生權責而尚未登記帳簿之事項,均應於年度 結束前切實查明並整理入帳。
- 十五、各機關或基金徵收土地之補償費,因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 能受領而依法提存者,得依提存急證作正列支。
- 十六、各機關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支出保留數,於年度終了屆滿五年而仍未實現者, 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其屬於收入者,收繳法源未明 確載明執行期限者,並依法列冊繼續催收,應列於各該實現年度之歲入,以收入性質 確定適當科目繳庫;其屬於支付者,應由各機關在各該實現年度原預算內列支,如有 不敷,應專案陳報其主管機關層轉本府核定。
- 十七、各機關於年度收支結束後,應將歲入、歲出各計畫項目及數額,與市庫及集中支付處 相應資料詳予核對無訛後,編製單位決算。
- 十八、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或基金於年度終了,應就其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 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編製附屬單位決算。
- 十九、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或基金年度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以下簡稱應收款項)備抵呆帳 之提存數,應在法定預算範圍內提到,其累計數額以不超過期末應收款項餘額百分之 一為限。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項債權所提備抵呆帳標準,得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 提列。
- 二十、各機關應依規定編製單位決算五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四份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 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財政局、主計處及其主管機關。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或基金應依規定編製附屬單位決算六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五 份於次年二月十五目前,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財政局及其主管機關,並以二份送達 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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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臺北市地方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89)府主秘字第8900381200號函修正全文3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