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單位決算之編製
- 十六、各機關應收、應付款項及其他已發生權責而尚未登記帳簿之事項,均應於年度結束前 切實查明並整理入帳。
- 十七、各機關之預(暫)收、代收、保管、借入等款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切實檢討清 理。 各機關各項暫付款項,除因契約責任尚未終了且計畫尚未辦竣,必須留待清理者外, 均應沖轉或收回。
- 十八、各機關以前年度歲入歲出保留款,於年度終了屆滿五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 。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其屬於收入者,應列於各該實現年度之歲 入,其屬於支付者,應由各機關在各該實現年度相關預算內列支,如有不敷,應專案 函報主管機關層轉本府核辦。
- 十九、各機關於單位決算編成後,應將所列歲入歲出繳領各款之科目及數額,分別與代理市 庫或集中支付處所送之對帳單之科目及金額詳予核對,如有差異,應即查明原因,及 時做帳務更正,並以公文報府備查。
- 二十、各機關應依規定編製單位決算五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四份於二月二十日前,各以 一份送達審計處、財政局、主計處及其主管機關。
- 二十一、單位決算之分決算編製,應依照本要點有關單位決算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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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90)府主五字第09018588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3點
(原名稱:臺北市地方決算編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