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 主管決算之編製
- 二十一、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屬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負責審核,如發現不 當或錯誤,應予修正彙編,並通知原編報機關改正。 前項修正事項,並應通知審計處及主計處。
- 二十二、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附屬單位決算,應詳加審核其本年度營運得失,並編具業務考 核意見書五份,自存一份,並於八月三十一日前送達審計處及財政局各一份,二份 送達主計處。
- 二十三、各主管機關編製業務考核意見書之內容如下: (一)業務計畫之實施經過,已完成或未完成程度及其效益。 (二)營運之得失,經營效能之比較,資金運用結果,業務盛衰趨勢及展望。 (三)單位成本費率及銷售單價變動原因之檢討。 (四)應行注意改進事項。 (五)其他。
- 二十四、各主管機關應編製主管決算四份,於每年九月五日前送達審計處一份、主計處二份 ,並自存一份。
- 二十五、財政局應編具財產總目錄及債務目錄各二份,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送達主計處。
- 二十六、各主管機關對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所提審議意 見等,應編具「市議會審議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所提審議意見辦理情形報告表」附 入主管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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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臺北市地方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秘字第8800170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6點
(原名稱:台北市地方政府決算編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地方決算編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