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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90)府主五字第09018588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3點 (原名稱:臺北市地方決算編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 肆、主管決算之彙編
  • 二十二、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管各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負責審核,如發現 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彙編,並將修正事項分別通知審計處、財政局、主計 處及原編造機關。 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得以單位決算代替主管決算。
  • 二十三、各主管機關應編製主管決算三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二份於三月五日前,分別送 達審計處及主計處。其有歲入之單位,應以歲入決算一份送達財政局。
  • 二十四、財政局應編具財產總目錄及債務目錄各二份,於二月底前送達主計處。
  • 二十五、各主管機關對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所提審議意 見等,應編具「市議會審議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所提審議意見辦理情形報告表」附 入主管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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