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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93)府主五字第09305262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6點
  • 肆 主管決算之彙編
  • 二十四、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管各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負責審核,如發現 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彙編,並將修正事項分別通知審計處、財政局、主計 處及原編造機關。 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得以單位決算代替主管決算,並比照單位 決算送達程序及期限。
  • 二十五、各主管機關應編製主管決算三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二份於次年三月五日前,分 別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其有歲入之單位,應以歲入決算一份送達財政局。
  • 二十六、財政局應編具財產總目錄、債務目錄及對外投資目錄各二份,於次年二月底前送達 主計處。
  • 二十七、各主管機關對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所提審議意 見等,應編具「市議會審議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所提審議意見辦理情形報告表」附 入主管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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