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主管決算之彙編
- 二十三、本府人事處、教育局、勞工局等主管機關應確實參考上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揭露之 潛藏負債事項,就本市所屬機關屬舊制(84年 7月 1日以前)公教人員退休金未來 應負擔數、積欠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等保險費補助款及退休公教人 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部分,其屬主管範圍內之機關及基金所辦者,應於主管決算總 說明妥為揭露,其有財務精(估)算報告者,應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將報告送達主 計處一份。
- 二十四、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管各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負責審核,如發現 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彙編,並將修正事項分別通知審計處、財政局、主計 處及原編造機關。 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得以單位決算代替主管決算,並比照單位 決算送達程序及期限。
- 二十五、各主管機關應編製主管決算四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三份於次年三月五日前,以 一份送達審計處及二份送達主計處。其有歲入之單位,應以歲入決算一份送達財政 局。
- 二十六、財政局應編具財產總目錄、債務目錄、公共債務表及對外投資目錄各二份,於次年 二月底前送達主計處。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04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主會決字第10131549100號函修正全文37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