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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主會決字第104300580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伍、總決算之編製
  • 三十四、主計處應就各機關編送之單位決算、主管決算、財政局編具之融資調度決算及市庫 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
  • 三十五、主計處於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如發現各機關編造之歲入歲出決算仍有不當 或錯誤,應即予修正,並將修正事項分別通知審計處、財政局、主管機關及原編造 機關。
  • 三十六、主計處對於各機關決算列有特種基金盈(賸)餘繳庫數額,經依規定審核後,如有 增減逕行調整列入總決算。 財政局對前項繳庫盈(賸)餘數額,如有意見得於次年二月底前送由主計處彙辦。
  • 三十七、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月底前編成臺北市 地方總決算,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彙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於次年四 月底前提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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