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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秘字第8800170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6點 (原名稱:台北市地方政府決算編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地方決算編製要點)
  • 伍 總決算之編製
  • 二十七、主計處應就各機關或基金所編送之單位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主管決算及市庫年度 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 二十八、主計處於查核彙編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時,如發現不當或錯誤, 應予修正,並通知主管機關及編報機關改正。 前項修正事項,應通知審計處。
  • 二十九、主計處審核各附屬單位決算所列事業盈餘繳庫數額,如有增減,應列入市地方總決 算。至於超預算盈餘繳庫部分應依第十點辦理。財政局得就各附屬單位決算所列事 項提供審核意見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送達主計處彙辦。
  • 三十、主計處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製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提報市 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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