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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89)府主秘字第8900381200號函修正全文36點
  • 伍 總決算之編製
  • 二十七、主計處應就各機關或基金所編送之單位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主管決算及市庫年度 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 二十八、主計處於查核彙編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時,如發現不當或錯誤, 應予修正,並通知主管機關及編報機關改正。 前項修正事項,應通知審計處。
  • 二十九、主計處審核各附屬單位決算所到事業盈(賸)餘繳庫數額,如有增減,應列入市地 方總決算。至於超過法定預算盈(賸)餘繳庫部分應依第十點辦理。財政局得就各 附屬單位決算所列事項提供審核意見於次年二月底前送達主計處彙辦。
  • 三十、主計處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編製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提報市政 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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