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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92)府主五字第09200728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5點
  • 伍 總決算之編製
  • 二十八、主計處應就各機關編送之單位決算、主管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臺 北市地方總決算。
  • 二十九、主計處於查核彙編前點總決算,如發現各機關編造之歲入歲出決算仍有不當或錯誤 ,應即予修正,並將修正事項分別通知審計處、財政局、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 三十、主計處對於各附屬單位決算所列各事業盈(賸)餘繳庫數額,經依規定審核後,如有 增減逕行調整列入總決算。 財政局對前項各附屬單位決算所列繳庫盈餘數額,如有意見得於次年度二月底前送由 主計處彙辦。
  • 三十一、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度四月底前編成臺北 市地方總決算,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彙編成綜計表 ,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於次年度四月底前提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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