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 總決算之編製
- 二十八、主計處應就各機關編送之單位決算、主管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臺 北市地方總決算。
- 二十九、主計處於查核彙編前點總決算,如發現各機關編造之歲入歲出決算仍有不當或錯誤 ,應即予修正,並將修正事項分別通知審計處、財政局、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 三十、主計處對於各機關決算列有特種基金盈(賸)餘繳庫數額,經依規定審核後,如有增 減逕行調整列入總決算。 財政局對前項繳庫盈(賸)餘數額,如有意見得於次年二月底前送由主計處彙辦。
- 三十一、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月底前編成臺北市 地方總決算,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彙編成綜計表, 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於次年四月底前提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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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93)府主五字第09305262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