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特別預算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之編製
- 三十八、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其收支如跨越二個會計年度以上者,應分年編製年度會計報 告,收支執行期滿後,應即依照決算法規定辦理決算。其有未結清數者,仍應繼續 按年辦理決算。
- 三十九、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特別決算及特別決算保留執行報告應具備書 表,依本要點附錄之規定各編製七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六份於次年二月二十日 前,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財政局,並以四份送達其主管機關審核或彙整,由主管 機關於次年三月五日前核轉主計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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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廢)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主會決字第104300580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