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特別決算之編製
- 三十二、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其預算期間跨越一個會計年度者,應分年編製年度會計報告 表,並由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及期限內附入市地方政府總決算。
- 三十三、各機關於特別預算收支執行期滿後,應即依照決算法規定辦理決算,依程序奉准保 留者,可依權責數繼續辦理。
- 三十四、各機關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應各編製六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 五份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主計處、財政局,二份送達主管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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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臺北市地方政府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6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86)府主秘字第8605001900號函修正全文3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