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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秘字第8800170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6點 (原名稱:台北市地方政府決算編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地方決算編製要點)
  • 陸 特別決算之編製
  • 三十一、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其預算期間跨越一個會計年度者,應分年編製年度會計報告 表,收支執行期滿後,應即依照決算法規定辦理決算,依程序奉准保留者,可依權 責數繼續辦理,惟仍應按年辦理保留部分之決算。
  • 三十二、各機關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應各編製七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 六份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財政局,並各以二份送達主計處 及其主管機關。特別預算如需經主管機關彙整完成者,得不依前項規定時限,由主 管機關彙編該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五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四份 於每年八月二十五日前,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財政局,並以二份送達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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