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 特別決算之編製
- 三十一、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其預算期間跨越一個會計年度者,應分年編製年度會計報告 表,收支執行期滿後,應即依照決算法規定辦理決算。其有未結清者,仍應繼續按 年辦理決算。
- 三十二、各機關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應各編製七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 六份於次年二月十五目前,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財政局,並以四份送達其主管機 關審校或彙整,由主管機關於次年二月二十五目前核轉主計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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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臺北市地方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89)府主秘字第8900381200號函修正全文3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