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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主會決字第09831494500號函修正全文36點
  • 陸、特別預算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之編製
  • 三十、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其收支如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者,應分年編製年度會計報告 ,收支執行期滿後,應即依照決算法規定辦理決算。其有未結清數者,仍應繼續按年 辦理決算。
  • 三十一、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特別決算及特別決算保留執行報告應具備書 表,依本要點附錄之規定各編製七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六份於次年二月二十日 前,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財政局,並以四份送達其主管機關審核或彙整,由主管 機關於次年三月五日前核轉主計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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