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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秘字第8800170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6點 (原名稱:台北市地方政府決算編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地方決算編製要點)
  • 柒 附則
  • 三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有關年終結帳等事項,由主計處定之。
  • 三十四、各種決算書表,應切實依照所定格式及附註說明辦理,不得缺漏,並於編製完成後 ,依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於各規定期限內分別送達各有關機關。
  • 三十五、各機關六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等事項辦竣後編製,於每年七月三十一 日以前分別送達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主計處。
  • 三十六、為明瞭各機關預算執行、會計事務處理及決算編製情形,主計處得依法單獨或會同 有關機關派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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