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 附則
- 三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有關年終結帳等事項,由主計處定之。
- 三十四、各種決算書表,應切實依照所定格式及附註說明辦理,不得缺漏,並於編製完成後 ,依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於各規定期限內分別送達各有關機關。
- 三十五、各機關或基金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等事項辦竣後編製,於次年一 月三十一日前分別送達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主計處。
- 三十六、為明瞭各機關或基金預算執行、會計事務處理及決算編製情形,主計處得依法單獨 或會同有關機關派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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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臺北市地方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89)府主秘字第8900381200號函修正全文3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