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之編製
- 三十三、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總預算「省市地方政府」科目項下所列地方政府補助經費,應 依據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附錄之書表格式編製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表四份, 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三份於次年一月二十五日前,以一份送達主管機關及二份送達 主計處。
- 三十四、主計處應依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之規定,就各機關編送之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 算表,查核彙編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報告,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送達審計部、財 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各一份,並將副本抄送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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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主會決字第10131549100號函修正全文37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