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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主會決字第104300580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捌、附則
  • 四十二、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據臺北市財團 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將其年度決算書,送臺北 市議會審議。 前項決算編製注意事項,由本府另訂之。
  • 四十三、為明了各機關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計法之規定,派員實施抽 查。
  • 四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有關年終結帳等事項,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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