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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一字第8800164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31點 (原名稱: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政府總預算編審要點;新名稱: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 第 二 章 歲入單位概算之編製
  • 四、管有歲入之單位概算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稅課收入應以八十八年度已過期間實徵情形為基礎 ,並參酌經濟成長趨勢,考量政策變動因素,審慎估計編興預算。 (二)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非稅課收入應參酌以往實績,並衡量有關因素切實 估列。 前項歲入應運用主計業務自動化預算編審系統程式編製歲入概算表,於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日前送達主管機關審核後再分送主計處、財政局各一份,市政府主管預 算別各機關逕送主計處、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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