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一字第8800164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31點 (原名稱: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政府總預算編審要點;新名稱: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 第 三 章 歲出概算編製限額之核定
  • 五、為期資源之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各機關於估計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歲出最低 需要及新興計畫概數時,應按下列各款辦理: (一)為使新興計畫與既有計畫置於平等基礎上爭取財源,應以「分支項目」為基礎, 按成本效益、施政輕重緩急,縝密檢討,就下列類別次序排列優先順序: 1.本府重大政策事項。 2.連續性公共工程中程計畫已發包者。 3.本府核定之專案計畫且預期可有效執行者。 4.各機關基本運作所必需者。 5.依各機關組織規程應辦理之其他事項。 (二)估計新興計畫時,應詳細說明計畫性質、實施範圍(含期程)、成本效益,財務 方案及財務計畫(含自償比率)。 (三)各機關依前述各款檢討結果連同最低需要概數及新興計畫概數,按本府規定表格 填妥後,由主管機關彙總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前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 計處)二十份。
  • 六、各機關專案計畫支出額度之申請,除新購汰換車輛應依「本府新購或汰換公務車輛原則 」規定並將資料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主計處審查外,其餘項目亦應同時送達 下列各專案審查計畫審查機關作先期審查並副知主計處: (一)各機關約聘僱計畫、出國計畫及志工義工服務計畫應將資料送請本府人事處(以 下簡稱人事處)先期審查;並由人事處組成年度員額審核小組,在編製員額範圍 內連同約聘僱員額,審核各機關年度員額。 (二)各機關研究發展計畫及出版品計畫應將資料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 簡稱研考會)先期審查。 (三)各機關電腦相關費用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辦 理,將相關資料送本府資訊中心先期審查。
  • 七、本府人事處、研考會、資訊中心,依第六點規定先期審議各類專案計畫初審結果,應於 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以前送達主計處。
  • 八、總預算歲出規模由主計處參照財政局歲入預估數會商財政局後簽奉市長核定。
  • 九、根據市長核定歲出規模訂定主管歲出概算編製限額,由主計處參照各機關依第五點及第 六點所提資料會商財政局、研考會後擬具方案簽報市長核定後分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