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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一字第8800164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31點 (原名稱: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政府總預算編審要點;新名稱: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 第 四 章 歲出單位概算之編製
  • 十、各主管機關依核定主管概算編製限額,分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
  • 十一、各單位預算機關歲出概算應在主管機關核定歲出概算編製限額內編列,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為貫徹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髓,概算之編列必須基於計畫之需要,計畫作 業並應力求完善。 (二)各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訂,應能顯示施政重點,並按其內容設定分支計畫。 (三)歲出概算之編製基準,凡各項支出列有通案標準者,均應按規定標準計列,其 無通案規定標準者,應力求審慎編列。 (四)各單位預算機關不得編列對其他單位預算機關之補助預算。 (五)經常支出概算之編列,應注意下列各點: 1.行政支出,應按用途別科目,逐一審慎編列,不得以上年度預算為基數,籠 統增減。 2.業務支出,應就實施中或已核定計畫,由組織基層逐級檢討,以個案計畫為 單元,朝「簡化程序」、「合併執行」、「權力下放」及「委託民間」的方 向規劃分析並檢討變更執行方式之影響,其未合時宜或實施未具績效之計畫 ,應予刪除,簡併委託可撙節者應予減列。 3.債務付息、第一預備金及其他用途別科目支出,均按合約或規定審慎編列。 (六)資本支出概算之編列,應注意下列各點: 1.屬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審議範圍者,應依行政院頒行「政府重要經建投資 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2.公共工程計畫,應考量經濟、社會需求及環境影響等因素,加強財務規劃, 並就成本效益,程度及技術方法等予以整體評估,儘可能設擬代替計畫,俾 供抉擇。其實施期間如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者,為利如期進行,應作超年 度規劃設計,除可行性規劃費外,其餘應於以後年度提列工程管理費時扣除 編列。 3.各類房屋建築,應詳細列明現有房舍使用情形及新建房舍使用計畫俾供查核 。 4.前三目工程及建築計畫,所需土地之取得,如仍有困難者,其工程費用應暫 緩編列,如須以徵購方式取得土地時,應按徵購進度編列土地購置經費。至 土地購置計畫,亦應列明擬購置土地位置、面積、單價、所有權屬(公有或 私有),以及使用計畫。 5.儀器或機械設備之購置,應逐項列明設備名稱、數量、單價、用途等,並提 供現有設備使用情況,以供查核。 6.其他資本支出,應按合約或規定審慎編列。 以上一至五目,應填具簽約與付款時程分配表附入概算,屬連續性計畫者,應提供以 往年度單位預算書所附分年資金需求表俾供查核。
  • 十二、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核定概算編製限額切實檢討審核所屬機關歲入歲出概算,對不切 實際之計畫及無效率之支出,予以刪減,並以分支計畫為基礎擬訂本機關暨所屬機關 按第五點所定分支計畫類別次序排列優先順序,連同本機關歲出概算(分經常門及非 計畫型資本門、計畫型資本門兩種)二十份,加附審核意見及已奉核定之施政計畫草 案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前彙送本府,並副送財政局、研考會、發展局歲出概算及施 政計畫各一份。
  • 十三、各項必須報請中央補助之重要計畫及概算,應由各主管機關就下列各項詳為分析說明 ,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前報府彙辦。 (一)補助理由。 (二)詳細項目。 (三)計算依據。 (四)計畫目標、內容、經費需求。 (五)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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