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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一字第8800164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31點 (原名稱: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政府總預算編審要點;新名稱: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 第 五 章 屬單位概算之編製
  • 十四、各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前依照年度施政綱要及中程事業 計畫(中程計畫),擬訂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事業(業務)計畫,函送本府 。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營(事)事業政策、重要投資、營運產銷、採購等目標訂定之。
  • 十五、依本要點第十四點所訂之中程及年度事業(業務)計畫,由研考會會同財政局、主計 處擬具意見,就其營運產銷目標、成本額度、重要投資計畫提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簽報核定,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分別函知各主管機關。
  • 十六、各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除應依核定之事業(業務)計畫外並應依年度施政綱要及 中程事業計畫及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政府編製附屬單位概(預)算 注意事項(以下簡稱附屬單位概(預)算注意事項)編造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 度附屬單位概算二十二份,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前分送主計處、財政局、研考會、 發展局各二份,其餘十四份逕送各該主管機關。
  • 十七、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各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所編附屬單位概算應切實審核,其與規定 不符者,應修正並編製審定意見書二十二份,連同原編附屬單位概算十四份,於八十 七年十二月七日前送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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