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8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87)府主一字第8706430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31點 (原名稱: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新名稱: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政府總預算編審要點)
  • 第 六 章 概算之審定
  • 十八、各機關所編歲入單位概算由財政局會同主計處檢討,歲出單位概算及附屬單位概算由 主計處會同財政局、研考會、人事處及發展局詳為審核並加具意見,連同財政局檢討 歲入結果,彙提工作組審議後,再提請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
  • 十九、預算審查委員會及其工作組審議各類收支概算及附屬單位概算時,得視事實需要,由 各主管機關列席說明年度施政(業務)計畫及收支內容。
  • 二十、主計處根據預算審查委員會之審議結果,簽報市長核定後,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前 函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即日轉知其所屬機關或基金據以編製預算。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