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概算之審定
- 十八、各機關所編歲入單位概算由財政局會同主計處檢討,歲出單位概算及附屬單位概算由 主計處會同財政局、研考會、人事處及發展局詳為審核並加具意見,連同財政局檢討 歲入結果,彙提工作組審議後,再提請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
- 十九、預算審查委員會及其工作組審議各類收支概算及附屬單位概算時,得視事實需要,由 各主管機關列席說明年度施政(業務)計畫及收支內容。
- 二十、主計處根據預算審查委員會之審議結果,簽報市長核定後,於八十八年二月六日前函 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即日轉知其所屬機關或管理機關據以編製預算。
- 二十一、各單位預算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應分別依歲出核定表、附屬單位預算審定 表及單位、附屬單位概(預)算編製注意事項,於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前編擬單位預 算及附屬單位預算送主管機關彙轉主計處,其中單位預算並附具預算資料檔磁片一 併送交主管機關彙總主管磁片彙轉主計處,市政府主管預算別各機關逕送單位預算 及資料檔磁片予主計處。
- 二十二、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之單位預算切實審核後,應連同本機關單位預算,依規定 格式綜合彙編其主管歲入、歲出預算,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前,附同主管預算資 料檔磁片、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單位預算各一份送主計處。另以主管歲入預算一份, 於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前送財政局,財政局就各主管機關所送之歲入預算,加具意 見,連同本機關歲入預算,繕具一份,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前送主計處。
- 二十三、主計處接到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彙核整理簽報核定,據以編成八十 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草案及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 二十四、主計處應將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草案及附屬單位預算及 綜計表,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前提報市政會議決議後整理彙編成八十八年下半年 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 二十五、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本府 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前送請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並附送該年 度施政計畫。
- 二十六、本地方政府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本機關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施政計 畫及預算時,對有關以往年度預算執行成效及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 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繪製圖表,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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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一字第8800164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31點
(原名稱: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政府總預算編審要點;新名稱: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