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8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87)府主一字第8706430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31點 (原名稱: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新名稱: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政府總預算編審要點)
  • 第 七 章 預算案之編製
  • 二十一、各單位預算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或基金應分別依歲出核定表、附屬單位預算審 定表及單位、附屬單位概(預)算注意事項,於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前編擬單位預算 及附屬單位預算送主管機關彙轉主計處,其中單位預算並附具預算資料檔磁片一併 送交主管機關彙總主管磁片彙轉主計處,本府主管預算別各機關逕送單位預算及資 料檔磁片予主計處。
  • 二十二、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之單位預算切實審核後,應連同本機關單位預算,依規定 格式綜合彙編其主管歲入、歲出預算,於八十八年三月七日前,附同主管預算資料 檔磁片、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單位預算各一份送主計處,另以主管歲入預算一份於八 十八年三月一日前送財政局,財政局就各主管機關所送之歲入預算,加具意見,連 同本機關歲入預算,繕具一份,於八十八年三月七日前送主計處。
  • 二十三、主計處接到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彙核整理簽報核定,據以編成八十 九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案草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 二十四、主計處應將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案草案及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於八 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前提報市政會議決議後,整理彙編成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 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 二十五、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本府於八十八年三 月三十一日前送請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並附送該年度施政計畫。
  • 二十六、本市地方政府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本機關八十九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時,對 有關以往年度預算執行成效及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 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繪製圖表,分析說明。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