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二十七、本市地方總預算案全部編審作業,應依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案編審日程表辦理。
- 二十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依預算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由主計處定之。
- 二十九、本要點用途別科目及共同項目編列標準,由主計處定之。
- 三十、各機關單位概、預算之編列,除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臺北市地方政府各 機關編製單位概(預)算注意事項」之規定。
- 三十一、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適用至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公布之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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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一字第8800164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31點
(原名稱: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政府總預算編審要點;新名稱: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