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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8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87)府主一字第8706430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31點 (原名稱: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新名稱:八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政府總預算編審要點)
  • 第 八 章 附則
  • 二十七、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案全部編審作業,應依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案編審日程表辦理 。
  • 二十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依預算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由主計處定之。
  • 二十九、本要點用途別科目及共同項目編列標準由主計處定之。
  • 三十、各機關單位概、預算之編列,除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臺北市地方政府各 機關編製單位概(預)算注意事項」之規定。
  • 三十一、本要點自函頒起實施,施行期間至八十九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公布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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