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 調撥及移轉
- 四十、材料管理部門,對各倉庫材料,得視存量與需用緩急情形,隨時作適當之調撥。
- 四十一、不同工地之工程材料,因應施工緩急,需要辦理調撥使用者,得經工地雙方同意, 由材料管理部門,通知移轉或調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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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8-6001
(廢)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材料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二字第8900379600號函發布自發文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