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材料預算
- 五、材料預算包括用料預算及購料預算。
- 六、用料預算應根據年度計畫所需用料,並按用料性質編製年度用料預算總表。
- 七、購料預算應根據全年度用料預算,參照最低存量,及分配預算,估算年度內,應購材料 數量及金額,除事業機關列入年度預算外,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分送有關部門作為購料依 據。
- 八、材料預算應切實依照預定計畫執行,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在既定計畫目標不變原則 下,及事業機關在經營效能比率限度內,均得經機關首長核准作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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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8-6001
(廢)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材料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二字第8900379600號函發布自發文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