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 分類編號
- 十七、為便於材料之收發、存儲、登記、統計及稽核,應將全部材料予以統一分類及編號。
- 十八、材料名稱,應以中文劃一訂定,必要時得附列外文。
- 十九、材料之度量衡單位,應用公制為原則,其數量單位之名稱應予劃一遇有名稱或單位不 同時,應予折算,其材料之分類及編號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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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8-6001
(廢)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材料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二字第8900379600號函發布自發文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