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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8-6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二字第8900379600號函發布自發文日起停止適用
  • 捌 用料
  • 三十五、用料部門應核實用料,除登記工地或工作用料卡外,並應於次月編製用料報告單, 分送有關部門。
  • 三十六、領用材料發現有不正常損壞情事,應切實查明損壞原因,陳報機關首長設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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