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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8-6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5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5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65)府主二字第40825號發函訂頒
  • 壹 總則
  • 一、本府各機關材料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所稱材料,係指生產業務上或營繕工程上所需使用及儲備之原料、物料、燃料、 配件及尚未按裝或領用之機具,暨須加處理之呆廢料。
  • 三、本要點所稱材料管理,包括材料預算、存量管制、採購、驗收、收料、儲運、領料、用 料、退料、調撥及移轉、材料盤存及呆廢料處理、材料計價、料帳及報告等有關事項。
  • 四、各項材料之採購、驗收、保管、提運等,應分由職掌不同人員辦理為原則,不得互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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