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貳 材料計價
- 四十七、購入材料列帳之價格,以購入成本價格為準。
- 四十八、前條所稱成本價格,係包括原價、稅捐、保險、倉租及驗收入庫前所付之一切運什 等費。
- 四十九、購料運什費攤入成本時,如為一種材料,可直接計入,如係多種材料,可將運什費 按照材料原價或其他適當之比率分攤之。
- 五十、領用材料計價,除事業機關,依其業務性質,就法令規定自行劃一採用訂入各業會計 制度辦理外,公務機關採用移動加權平均法,其計算公式如下: 上次存料金額 + 本次進料金額 移動加權平均單價= ─────────────── 上次存料數量 + 本次進料數量
- 五十一、退回材料計價,其未經使用,且無損耗者,按原領用時發料價格計算,如屬使用賸 餘材料,或拆遷其他資產繳回之舊料,應由退料部門會同材料管理部門,按新舊程 度估計價值辦理。
- 五十二、關於盤盈、交換、借入等材料之計價入帳,按左列方式辦理: (一)盤盈(虧)之材料,應按當時各該材料之帳面單價計算。 (二)交換之材料按換出之材料帳面同等金額列帳。 (三)借入之材料,除已約定折合現金歸還者外,其餘按收料之市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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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8-600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材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5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5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65)府主二字第40825號發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