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參 料帳及報告
- 五十三、主計部門,除於總帳設置材料統馭科目外,應設置材料明細分類帳,按材料名稱規 格分類登記材料收發結存數量與金額,並建立各工作或工程用料卡,管制各工作或 工程用料及退料。
- 五十四、上項料帳之登記應根據收料單、領料單、退料單、及用料報告,逐日逐筆登記,如 同一材料同一規範用料次數甚多時,得每日彙總一筆登記之,並於月終編製耗用材 料分類彙總表,分別登記總帳材料統馭科目及有關經費或成本帳。
- 五十五、材料管理部門,應設置材料明細帳,隨時登記材料收發結存數量,不記價值,並設 各工程用料卡,管制各工程實際用料及退料。
- 五十六、倉庫部門,應按材料名稱、規範、分別設置存料卡,根據收料單、領料單、退料單 逐日登記每筆收發數量,隨時結計其存量。
- 五十七、工地或工作場所,應設置用料卡,逐日記載領料及用料數量。
- 五十八、各項材料明細分類帳金額,應與統馭帳之金額相符,其數量應與存料卡相符。
- 五十九、主計部門,應按月編製材料類收發結存金額與數量月報表,隨附會計報告分送有關 機關。
- 六十、材料管理部門,應按月編製材料分類收發結存數量月報表,陳報機關首長,並送主計 部門。
- 六十一、倉儲部門,按月編製材料分類收發結存月報表,送材料管理部門。
- 六十二、工地或工作場所應逐日填報用料報告表分送主計部門,及材料管理部門。
- 六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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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8-600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材料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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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5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5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65)府主二字第40825號發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