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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8-6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5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5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65)府主二字第40825號發函訂頒
  • 參 存量管制
  • 九、材料應實施存量管制,參照下列各項目訂定最高及最低存量基準。 (一)材料預算。 (二)財務情形。 (三)耗用記錄。 (四)購料方式。 (五)儲運情形。 (六)材料性質。 (七)市報情形。 (八)申請或訂貨循環時間。
  • 十、存量檢討方式: (一)最高存量(作業存量)=(儲運時間+申請或訂貨循環時間)X耗用率+安全存 量。 (二)請購點=儲運時間X耗用率+安全存量。
  • 十一、各項材料應設卡,登記各項材料基準量,及收發結存情形,並根據耗用記錄,分別標 記常用與非常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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