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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8-6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5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5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65)府主二字第40825號發函訂頒
  • 肆 採購及驗收
  • 十二、材料管理部門,對所需之材料,應辦理廠商徵信,隨時調查其來源、規範、市價、與 運什費率,並收集廠商之產品目錄、圖解及樣品。
  • 十三、材料之採購,應切實依照「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規定辦理 。
  • 十四、採購部門,完成採購手續後,應檢附各項原始憑證,通知收料、提運、驗收、付款、 各有關部門分別辦理各項手續。
  • 十五、材料品質與性質之檢驗,由檢驗人員負責,其形狀數量及規格,由收料人員負責點收 。
  • 十六、材料之驗收,應以約定之條款為依據,不論其是否符合約定條款,均須填製驗收報告 單分送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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