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 領料
- 二十九、用料部門,請領材料,必須根據用料預算及工作或工程通知單,並審度實際需要填 具領料單領料。
- 三十、領料單以一料一單為原則。
- 三十一、材料管理部門於收到領料單時,應詳核單內所列實發數量,辦理廢料,如事後發現 撥發材料之編號名稱規範,單位數量,等有錯誤時,應由材料管理部門填製材料更 正通知單,分送有關部門更正之。
- 三十二、未列預算之緊急用料,或超過用料預算之領料,均應陳准後始得領用。
- 三十三、領用非消耗性或半消耗性之材料時,應隨繳舊料,並填具呆廢料報告單一併交材料 管理部門處理。
- 三十四、報准讓售之材料管理部門,應填具讓售單,經繳款後由倉庫核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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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8-600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材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5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5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65)府主二字第40825號發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