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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管字第1123022668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列管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年度重要個案計畫,以提昇施政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府列管計畫:指各機關由年度個案計畫中,依第三點規定, 擇定符合選案原則之計畫,並經本府核定列管者。 (二)主辦機關:實際執行計畫之機關或學校。 (三)專案管理人員:實際督導計畫執行之人員。 (四)主管機關:主辦機關之上級一級機關或一級機關本身。 (五)執行概要:前款計畫於年度執行過程中,符合第十一點規定, 並申請調整奉准者。 (六)自評作業:主辦機關依第十六點規定自行辦理之評核作業。 (七)初評作業: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依主 辦機關提送之自評表報資料辦理之評核作業。 (八)複評作業:研考會彙整初評結果報府。 (九)主辦人員:實際負責計畫執行之人員。 (十)協辦人員:實際參與並協助計畫執行之人員(含機關研考人員 )。 (十一)代辦機關:受主辦機關委託代為辦理計畫執行者。 (十二)協辦機關:提供主辦機關於計畫執行過程中,必要協助者。 (十三)應完未完計畫:列管計畫於最終年度未能執行完成,須賡續 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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