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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研管字第105328588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4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管制考核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年度個案計畫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 貳、選案作業
  • 三、各機關擇定擬由本府列管之計畫,應依下列選案原則辦理: (一)機關年度優先推動項目或最重要之業務項目,且有具體辦理時程者。 (二)市長指示之重大政策。 (三)年度受列管計畫尚未結案者。
  • 四、選案程序說明如下: (一)計畫提送:研考會於十月底前函請各機關依前點選案原則,提送下年度擬由本府 列管計畫。 (二)計畫審查:研考會除就各機關提送之計畫進行審查外,亦得依第三點選案原則建 議增列計畫,並於十一月二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 (三)核定公布:研考會就計畫審查內容,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報府核定,依核定結果函 送各主辦機關研擬作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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