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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1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研二字第09105217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5點;並自91年10月1日實施
  • 參 管制
  • 五、本府列管項目經本府核定後,各機關研考單位或人員應協助業務單位使用臺北市政府研 考資訊系統|府管計畫次系統(以下簡稱府管資訊系統)擬訂作業計畫及填送相關報表 ,傳送研考會審核。 各機關研考單位或人員應熟稔府管資訊系統操作方式,並應協助接任人員學習使用。
  • 六、各機關研擬之作業計畫應包含之項目及填寫內容依「臺北市政府由府列管年度施政計畫 作業計畫填寫內容說明」(如附件一)辦理。
  • 七、各機關應依管考週期(每二個月)進入府管資訊系統建立執行進度表,凡進度落後者, 除應立即檢討外,應再填寫落後原因分析表,說明落後原因及提出解決方法。 前項表報填製完成後,應列印紙本送機關首長親自核章,並於管考週期當月六日前將原 稿送研考會彙整。
  • 八、本府列管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研考會得依實際需要及權責派員實地查證。查證時所發現 之問題,在各機關權責範圍內者,應自行設法解決;須有關機關協助解決者,由上級主 管機關或查證機關協助解決。
  • 九、各機關應將本府列管項目計畫內容之相關資料,於執行期間及時登錄於網站,並確保資 料之正確性,俾利提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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