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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8)府授研管字第1083024065號函修正第2、5、20、2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參、作業計畫研擬
  • 五、主辦機關應至臺北市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系統 -計畫管考系統(以下簡稱計畫管考系統) 研擬作業計畫。作業計畫應包含之項目及填寫內容,應依研考會函送之說明辦理。 主辦機關應於十二月底前將作業計畫(含作業計畫細目、綱要進度表及預算控制圖)提 送研考會審查。 應完未完計畫之主辦機關應重新研擬作業計畫,並依前項規定作業辦理。
  • 六、各機關研考單位或人員應熟稔計畫管考系統操作方式,除須協助業務單位使用計畫管考 系統完成作業計畫之研擬外,倘相關業務人員異動,研考人員亦應協助接任人員系統之 學習使用。
  • 七、研考會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將作業計畫審查意見函送各主辦機關修正,並於二月底前將 修正後之計畫報府核定,作為計畫執行、管制及評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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