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 調整與撤銷
- 十、本府列管項目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調整,惟年度內僅得申請一次: (一)政策或情勢變更,必須修正計畫。 (二)單位任務變更、合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三)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 (四)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五)原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必須修正計畫。 (六)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本府列管項目符合前項調整因素,惟實施期程未能確定者得改提執行概要。
- 十一、本府列管項目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撤銷管制: (一)由一個案申請改為數個方案,整個分案合併為一個案或數案併案管制。 (二)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 (三)機關或單位裁撤、編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實施。 (四)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
- 十二、本府列管項目調整或撤銷申請案件,依下列時程辦理,逾期不得提出申請: (一)當年度列管期程達十二個月者主辦機關應於十月底前簽報市長核准。 (二)當年度列管期程未滿十二個月者主辦機關應於計畫結束二個月前簽報 市長核 准。 申請案皆應先加會研考會表示意見。 未依前二項程序辦理者,即依原訂計畫予以管考,年度終了執行結果若有異常,各機 關應將無法繼續執行或未能達成計畫目標之原因,記載於年終考評報告內。 本府列管項目申請調整奉准後,應將修正後作業計畫及原簽影本函送研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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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01
臺北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1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研二字第09105217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5點;並自91年10月1日實施